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博物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626日第46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717日第48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421日第52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120日第5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19日第5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體育文物之典藏研究,提升國內體育文化素養及風氣,特設體育博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辦理體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發展政策、相關業務作業規範之審議及推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二、當然委員三人:由副校長(由校長指派)、競技學院院長、體育博物館館長兼任之。

三、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適當人選兼任之。

校長得聘請校外適當人選若干名擔任榮譽委員,協助本館業務運作。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典藏展覽組組長兼任之,負責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及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下設二個小組,其分工如下:

一、策展諮詢小組:提供本館各項展覽之籌備、規劃、行銷與推廣等相關實務與專業技術作業之諮詢。

二、典藏品審議及管理小組:審議本館典藏品之文化性資產認定、等級分類、取得、管理、維護、修復、註銷等相關事宜。

各小組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一、召集委員一人:由體育博物館館長兼任之。

二、委員四至六人:由召集委員依專業及業務需求提名校內適當人選,陳請校長遴聘之。

另得依個案需求,增聘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專案委員。

本會委員得視其專業職能,受聘兼任為策展諮詢小組及典藏品審議及管理小組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請辭或因退休、調()職、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請假逾半年以上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自動喪失委員資格,遞補之委員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

第五條  委員會議、策展諮詢小組會議及典藏品審議及管理小組會議召開:

一、委員會議以每學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策展諮詢小組會議、典藏品審議及管理小組會議得視本館業務需求召開。

二、各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三、各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校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諮詢協助。

第六條  本會策展諮詢小組及典藏品審議及管理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學者專家出列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