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博物館設置辦法

 

103年9月30日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10月7日第5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體育文物之典藏研究,提升國內體育文化素養及風氣,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體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以辦理體育博物之政策、文物、展示及其他相關業務之推動。

 

第二條  本館之任務與職掌如下:

一、體育文物之取得,包括徵集、捐贈、轉移、採集、購買、交換及其他等,文物之取得、借用作業規範由本館另訂之。

二、體育文物之典藏,包括體育文物之整理、造冊、典藏品審議、文物收藏及註銷、維護、管理等事宜。

三、體育文物之展覽,包括實體展覽及數位展示等。

四、體育文物展覽之推廣,包括與本館合辦之校外教學、課程與行銷活動等。

五、體育博物館之政策,包括本館之定位、短中長程規劃、年度展覽及典藏、發展計畫、經費預算分配、人力調度、服務管理、軟硬體充實建設規劃、營運籌備、業務作業規範制定與修正等事宜。

六、奧林匹克精神之推廣,包括辦理聖火傳遞或奧林匹克營隊、課程、研討會、工作坊等奧林匹克相關活動,搜集、展示奧林匹克相關文物,出版專書、期刊、宣導手冊,並與國內外奧林匹克相關單位建立交流管道,推動奧林匹克人力資源及志工管理工作,以促進國內外奧林匹克精神之交流,體驗奧林匹克精神。

 

第三條  本館分設一中心及一組如下:

一、奧林匹克中心:辦理奧林匹克精神推廣之徵集、研究、出版、展示、教育活動、交流等事宜。

二、典藏展覽組:辦理體育文物徵集、典藏、展示及體育博物館管理發展等事宜。

 

第四條  本館設置體育博物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館另訂之。

 

第五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擔任之。

 

第六條  本館奧林匹克中心置主任一人,典藏展覽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校講師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擔任之。

 

第七條  本館得置職員若干人,依本校相關人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館綜理相關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專案簽核外,餘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