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博物館管理要點
102年7月17日第48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館以提供體育教學、研究、展示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預約使用,並對外開放一般民眾與公私立單位租借場地。
三、租借本館辦理活動,時間以不影響本館既定活動及營運為原則,租借範圍為本館特展區(約一百八十三坪)及簡報室(約二十坪),館區對外租借費用依本校「場館設施營運收費標準表」辦理。租借費用得由管理單位依實際活動需求經簽淮後,酌減收費。租借場地應事先完成申請:
(一)校外單位應填寫本校體育博物館場地租借申請表,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寄至本單位申請。校內單位應至本館網頁「場地租借管理系統」登記申請。
(二)本單位審核通過後,申請單位於活動一週前應完成繳費,逾期視同放棄借用。
(三)租借單位如欲變更或中途放棄使用場地者,須事先完成申請,以利場地之安排。
(四)如因下列特殊情況,致使場地無法提供使用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1.場地設施缺損有礙安全者,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2.空襲、緊急災變等天災不可抗拒之因素者;
3.其他外力因素致場館無法正常營運者。
(五)場地租借程序完成後,非因上款及其他可歸責於本校因素致無法使用場地者,租借者所繳交之訂金,概不退還;但得在時間上不與其他租借單位衝突情況下,申請提前或展延使用,惟以二次為限。
(六)借用本場地設備、器材,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嚴守借用時間,如有不當毀損者,借用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逾期歸還場地者,應依收費標準之規定補繳場地費用。
四、本館與展場開放時間,公告於本館網站。本館如遇重大活動、租借、課程、保養維修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本館得暫停開放使用。
五、參觀本館之展覽,應憑票入場。票價如下:
(一)全 票:四十元。
(二)學生票:三十元(學生憑有效學生證購票者)。
(三)團體票:三十元(五人以上團體購票者)。
(四)半 票:二十元(持本校當日游泳票或有效游泳證者、本校校友、六十五歲以上長者、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一人、以班級為單位之學生團體)。
(五)免 費:
1.七歲以下兒童可免購票入場,但需有購票家長陪同入場。
2.本校主辦且不收費經核可之活動,並由主辦單位派員率隊進場者。
3.本校教職員工生(含退休人員)。
4.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六、入場人數建議最高承載量為一百人以下,超過六十人入場之活動,申請單位應事先與本館協調。
七、租借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或填具申請表、附上活動企劃書及其相關資料,經本校核淮後於通知一週內,利用匯款或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租借費用,以完成租借手續。
八、本校各單位開設之課程、活動需使用本館場地,請於開學前二週填具教學使用場地申請表至本館辦理借用手續始得使用,臨時課程、活動需使用本館場地,應於一週前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使用該場地。
九、使用本館場地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場地布置及使用期間相關人員之身分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場地布置須經本館同意後辦理,並將宣傳品張貼於本館指定處。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
(二)本館部分場地為PU材質或木地板材質,辦理活動請勿搭設會損壞PU或木質地板之設備(如地板已鋪防護地坪及地毯時不在此限)。
(三)借用本館場地舉辦之各項活動,必須向政府有關機關報備者,由借用人自行辦理,本館僅提供場地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四)借用單位(人)應為參與活動人員辦理適當額度之意外保險。
(五)借用單位(人)對於本場地內、外週遭之秩序、安全、疏散、停車規劃、交通進出動線規劃等事宜,應自行訂定週密計畫確實執行,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聯繫後通知本校,並派人專責指揮管理,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人)應負全責。建議在活動現場配置救護車及醫護人員,以備不時之需。
(六)使用者應遵守本館公告之本校體育博物館參觀守則。違反其規定,而不接受勸告者,工作人員得令其離場。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體育博物館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
項次 |
管 理 單 位 |
場 館 名 稱 |
收費標準(元) (租金費) |
承辦人/聯絡電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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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室 |
假 日:1,200元/日 非假日:1,000元/日 |
孔廷欣 /(03)3283201*6502 |
依體育博物館管理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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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展區 |
假 日:5,000元/日 非假日:4,000元/日 |
孔廷欣 /(03)3283201*6502 |
依體育博物館管理要點辦理 |
附件二 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博物館參觀守則(草案)
1.本館為公眾場所,為維護環境安全,室內外空間全面禁煙,並禁止使用火源之行為。
2.本建築二樓入口處備有置物櫃,請勿攜帶大型背包、旅行袋、行李箱及危險物品進入展廳,如有必要時,本館得檢查遊客隨身行李。
3.本館電梯廳備有飲水設備,展廳內禁止飲食,並請將雨具置於二樓置傘區。
4.請勿於館內喧嘩、奔跑、嬉戲、倒臥座椅,如干擾其他遊客參觀,為維護參觀者及展品安全,本館可保留謝絕進入參觀之權利。
5.禁止攜帶玩具、幼兒腳踏車、自行車、直排輪、寵物入館(導盲犬、嬰兒車及輪椅除外),本館無提供寵物寄放服務。
6.為提昇參觀品質,展區內禁止使用閃光燈,並請遵守館方拍攝規定。
7.為維持展品之保存狀態,請勿碰觸實體展品,並請愛惜使用互動式展品。如有損壞本館展示品或設施用品,損壞人須照價原物賠償。
8.請勿赤膊或穿著汗衫、拖鞋入館,因展廳之溫度偏低,敬請自行攜帶外套以免受寒。
9.為避免資源浪費,簡介、說明書等文宣資料敬請酌量取用。
10.未經本館事前同意進行集會、演講、喧鬧打鬥、妨礙風化者,或兜售商品、散發廣告、宣傳品,或攝錄商業用廣告,或其他經本館人員認為不當之行為、舉動者,本館可謝絕進入,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11.本館採團體預約開放,平日定時開放時間另行公告於本館網站,國定假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不上班日不開放,敬請參觀民眾留意。
12.本館如遇重大比賽、租借、授課、保養維修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本校有權暫停開放使用,並公告周知。
13.機房重地與電源箱等危險電力設備,請勿任意進入或觸摸。
14.凡不接受工作人員規勸者,並造成公共安全之虞,有權暫停遊客當日使用之權利。
15.本守則未盡完善之處,將以現場公告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