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博物館管理要點

102年7月17日第48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2日第54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體育大學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館以提供體育教學、研究、展示及學校核可之各項活動預約使用,並對外開放一般民眾與公私立單位借用場地。
三、借用本館辦理活動,時間以不影響本館既定活動及營運為原則,借用範圍為本館特展區(約一百八十三坪)及簡報室(約二十坪),館區對外借用之場地管理等費用依本校「場館設施營運收費標準表」辦理。借用費用得由管理單位依實際活動需求經簽淮後,酌減收費。借用場地應事先完成申請:

(一)校外單位應填寫場地借用申請表,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寄送至本單位申請。校內單位應至本校「場地借用管理系統」登記申請。

(二)本單位審核通過後,申請單位至遲於活動一週前應完成繳費,逾期視同放棄借用。

(三)借用單位如欲變更或中途放棄使用場地者,須事先完成申請,以利場地之安排。

(四)如因下列特殊情況,致使場地無法提供使用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終止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1.場地設施缺損有礙安全者,經本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2.空襲、緊急災變等天災不可抗拒之因素者;

3.其他外力因素致場館無法正常營運者。

(五)場地借用程序完成後,非因上款及其他可歸責於本校因素致無法使用場地者,借用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概不退還;但得在時間上不與其他借用單位衝突情況下,申請提前或展延使用,惟以二次為限。(六)借用本場地設備、器材,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嚴守借用時間,如有不當毀損者,借用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逾期歸還場地者,應依收費標準之規定補繳場地費用。

四、本館與展場開放時間,公告於本館網站。本館如遇重大活動、借用、課程、保養維修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本館得暫停開放使用。
五、入場人數建議最高承載量為一百人以下,如需辦理單次超過六十人入場之活動,申請單位應事先與本館協調。
六、借用應於一個月前行文本校或填具申請表、附上活動企劃書及其相關資料,經本校核淮後於通知一週內,利用匯款或至本校出納組繳交借用費用,以完成借用手續。
七、本校各單位開設之課程、活動需使用本館場地,請於開學前二週填具申請表至本館辦理借用手續始得使用,臨時課程、活動需使用本館場地,至遲應於一週前申請,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使用該場地。
八、使用本館場地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場地布置及使用期間相關人員之身分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借用單位單位(人)自行負責。場地布置須經本館同意後辦理,並將宣傳品張貼於本館指定處。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

(二)本館部分場地為PU材質或木地板材質,辦理活動請勿搭設會損壞PU或木質地板之設備(如地板已鋪防護地坪或地毯時不在此限)。

(三)借用本館場地舉辦之各項活動,必須向政府有關機關報備者,由借用單位(人)自行辦理,本館僅提供場地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四)借用單位(人)應為參與活動人員辦理適當額度之意外保險。

(五)借用單位(人)對於本場地內、外週遭之秩序、安全、疏散、停車規劃、交通進出動線規劃等事宜,應自行訂定週密計畫確實執行,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聯繫後通知本校,並派人專責指揮管理,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人)應負全責。建議在活動現場配置救護車及醫護人員,以備不時之需。
(六)使用者應遵守本館公告之本校體育博物館參觀守則。違反其規定,而不接受勸告者,工作人員得令其離場。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