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博物館自我評鑑作業細則
104年1月18日體育博物館103學年度第1次館務會議通過
一、本館為建立自我評鑑機制,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依據本校行政單位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館自我評鑑分為例行性評鑑及行政服務品質評鑑。其中,例行性評鑑每年實施一次為原則,並以年度計畫之績效為主要評鑑內容;行政服務品質評鑑,則以每三年實施評鑑一次為原則,實際評鑑時程應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之。惟實施行政服務品質評鑑之年度,則不再實施例行性評鑑。
三、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館應依規定成立自我評鑑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成員由召集人擇聘之。
四、本校行政單位評鑑實施前,本館應先進行自我評鑑,其過程應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行政服務品質評鑑置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就校內資深教師、主管人員或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等遴聘之,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自評鑑實施日起至完成日止,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自評鑑委員中聘兼之。
例行性評鑑置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就校內資深教師、主管人員等遴聘之;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自評鑑委員中聘兼之。
六、本館自我評鑑之方式含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評鑑,其程序如下:
(一)評鑑委員會於進行評鑑學年度開始時成立。
(二)本館應研擬自我評鑑計畫、評鑑指標、評鑑項目配分、評鑑時程等送評鑑委員會審議,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列入評鑑計畫中執行。
(三)本館進行自我評鑑後應將自評報告書送交校評鑑委員會備查。
(四)評鑑委員會對本館之服務對象,實施服務滿意度調查,並將結果送本館參考。
七、行政服務品質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前次評鑑結果建議改進事項之執行情形(首次實施,則以教育部校務評鑑之評鑑結果建議改進事項為依據)。
(二)校訂共同評鑑項目包含:公務環境、專業人力與服務態度、行政流程管理、工作簡化與業務創新、業務電腦化、公文品質與時效等。
(三)本館自訂評鑑項目(包含近三年校務發展中長期計畫之執行成果及其他具體績效)。
例行性評鑑則以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及其具體成果為主要內容。
八、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本館應自行列入年度業務改善計畫推動之,並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並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
九、本館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細則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