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典藏文物取得作業規範

102年1月23日第47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月9日第5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體育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文物蒐藏與管理執行作業,以發揮文物典藏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本校文物蒐藏與管理作業由體育博物館統籌辦理之。
三、本規範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文物:指可待蒐藏之物質實體。
(二)採集:指本校人員依據已核訂之蒐藏研究計畫,進行田野調查與文物蒐集。
(三)捐贈:指本校接受文物之法定所有權自然人或法人捐出文物。
(四)交換:指本校與各機構在平等互惠之原則下互換蒐藏品及其所有權。
(五)購買:指本校依採購程序採購之文物。
(六)轉移:指文物所有權由其他公立機構讓與本校,或本校上級機關指定本校承接其他公立機構之文物。
(七)蒐藏品:指完成取得程序,而為本校蒐藏之文物。
(八)永久性典藏:依本規範取得並經典藏單位完成文物評估及審議通過者,始得列為永久性典藏。
四、依本規範取得之文物,如具財產性質,受本校財產管理等相關法令規範。文物之取得包括捐贈、轉移、採集、購買、交換及其他方式。惟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之文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校蒐藏政策者。
(二)具有研究價值或符合展示及教育之需要者。
(三)應為合法取得;若取得過程涉及生態保育或文化資產維護條例之限制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四)文物來源單位應提出本校擁有完整所有權之保證文件。
五、文物取得管道及作業如下:
(一)捐贈:本校與具有文物所有權之自然人或法人代表雙方以書面議定捐贈事宜後,辦理捐贈程序。
(二)轉移:經本校與文物原屬單位雙方同意後,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三)購買:依本校採購程序辦理。
(四)交換:如具財產性質,經完成相關程序後始得辦理交換事宜。
(五)典藏審議:由典藏單位審議,如可能為珍貴動產,應提交本校珍貴動產、不動產評審委員會審議之。
(六)文物典藏分永久性典藏、教育品及參考物件。文物經典藏審議評定為永久性典藏者,始得列入永久性典藏。
(七)文物登錄:完成文物評估、取得、典藏審議之文物,始得登錄為典藏。
六、文物取得注意事項如下:
(一)捐贈
1.捐贈者應同意授權捐贈文物由本校全權處置。
2.捐贈書面協議應載明捐贈者相關聯絡資料及捐贈內容。
(二)轉移
財產轉移應依本校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三)購買
1.購買時賣方應提出保證文物未擔保任何債權,且文物來源合法。
2.採購程序應依本校請購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3.文物所有權之歸屬或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虞者,應先釐清爭議,方可辦理採購。
七、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